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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6-10-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人社办发〔2015〕106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五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具体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通知》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完善管理制度,严明政策纪律,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二、各盟市人社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要严格执行《通知》关于“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的规定,不得拖延拒绝执行;违规收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按照《通知》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含旗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各盟市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予以纠正。

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档案管理部门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防护意识,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对电子人事档案,要确保信息安全,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六、落实经费保障。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根据档案管理服务等实际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经费数额,与财政部门协调,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七、各盟市人社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档案管理服务收费清理工作总结报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内容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收费情况;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多单位管理清理情况;档案管理服务经费是否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