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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01-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 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2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

  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中央及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蒙古语授课学生是自治区人才资源和现代化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区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大多数来自边疆、基层和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他们勤奋学习,心怀梦想,立志成才,甘于奉献,经过几年的大学生活,已成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建设稳固边疆的重要力量。但是,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他们在创业就业道路上遇到了一定困难,引起了国家和自治区的高度关注。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主要途径,妥善解决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学生培养和就业问题,关系到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大计。各地区,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培养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充分发挥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在传承发展民族优秀文化增强各民族大团结方面的重要作用

  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不仅掌握了扎实的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具备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中华文化的特定素质,是加强各地区与基层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践行者,也是基层群众真切呼声的传达者、落实者。把他们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一线,对于忠实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局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三、积极推进国家立项的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坚持实行高等学校招收蒙古语授课考生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统一招生、统一录取的政策。一部分学生升入区内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相应专业,保证蒙古语言文化传承发展和各领域对专门人才的需求;一部分学生升入区内高等学校民族班,直接进入汉语授课专业学习,开设大学蒙古语课程,以利于学生学习宜于就业的应用型专业,并提高蒙古语言文化素养;一部分学生升入区内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通过一年加强基础知识的预科教育后转入本科阶段适于自身发展的汉语授课专业学习,开设大学蒙古语课程,提高综合素质。区内师范类高等学校可以面向苏木乡镇基层一线开展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小学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鼓励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兼报区外重点高等学校汉语授课专业和少数民族预科班。逐步扩大蒙古语文协作八省区协作招生计划。积极争取国家部属高等学校和内地重点高等学校为我区增加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主要招收蒙古语授课高中毕业生。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规格培养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切实提高蒙汉兼通人才的知识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科学调整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经科学论证,适当增设一些应用性较强的理工类或文理兼通的蒙古语授课专业,优化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经大胆试验,按照蒙汉兼通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突破传统的课程设置方案,修订教学计划,注重基础知识学习,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更加强调知识结构的系统性和实效性。

  五、加快实施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的多样化培养方式

  高等学校应灵活设置蒙古语授课专业方向,部分专业实行大科类组织招生,前两年加强基础课学习,高年级再按照社会需要和个人意愿选择不同专业继续深造。要适度放宽对蒙古语授课学生校内专业调整的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学生选择社会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好的热门专业和应用型专业学习。大力推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构建学生自主学习、自主选课的学习模式,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学分互认机制,实现高等学校之间、专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增加蒙古语授课学生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支持蒙古语授课学生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加修应用类课程,凡取得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单的,由各级财政负责报销相关费用。蒙古语授课相应专业学生的外语毕业成绩,可适当降低要求或使用“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证书代替,在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和认定上具有同等效力。

  六、努力完善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创业就业指导教育

  高等学校要强化蒙古语授课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专项教育,将创业就业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帮助学生合理认知自我,客观评价自我。建立蒙古语授课应届毕业生专门台账,设立专项援助经费,免费举办参加各类招录(招聘)考试辅导班,实行“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要进行集中培训,并做好联系登记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加强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加强校园就业市场建设,增加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充分挖掘一切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资源,提高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七、依法设置适合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岗位

  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增加相应的岗位设置,确保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学有所用,人尽其才。主要包括:在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配备蒙古语言文字专业翻译人员;在各级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配备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在各级信访部门配备能够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人员;在各新闻媒体和出版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蒙古语言文字专业岗位;在交通、通讯、金融等企业的公共服务场所设置蒙汉兼通岗位,专门招收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

  八、实行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考录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

  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划出不低于15%的职位(岗位),专门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中旗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蒙古族和“三少民族”人口聚居地区旗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为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提供蒙古语文试卷,配备专门的蒙古语面试考官,创造公平公正的考录招聘环境。

  九、支持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创业就业

  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大力开发民族文化、学前教育、社区家庭服务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招募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并给予生活补贴。落实社会保险、学费代偿政策。符合条件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可免试外语或降低外语成绩要求。鼓励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引导中小微企业吸纳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大就业见习、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招募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比例,企业招用储备期满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中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力度。在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推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公开招聘制度,规范招聘行为和流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

  十一、加大扶持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力度

  以发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生态旅游、现代服务业、民族教育文化等产业为重点,加大对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小额贷款等政策扶持力度,并适当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期限。符合条件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降低从事民族服饰、手工艺品、种养殖业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门槛,为其免费提供经营场所,并鼓励企业家、职业经理人、投资人以及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师给予创业指导和服务。对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在自治区“以奖代补”项目中给予倾斜,发挥创业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

  十二、不断提升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能力

  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技能提升专项行动”,重点加强蒙汉双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蒙古语授课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研发蒙古语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编写和翻译符合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蒙古语授课教材,对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组织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各地区开发适合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项目和蒙古语培训教材,培养蒙古语创业培训师资,提高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能力和素质。创新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培训模式,在开展实用技能和实习实践锻炼的同时,注重加强汉语言文字应用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三、强化离校未就业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

  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设立专门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服务窗口,配备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维护权益等服务。鼓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市场需要,征集适合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举办专场招聘会,提高就业服务的实效性。将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实名信息数据库,定期入户调查,了解就业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创业就业指导服务。健全家庭困难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援助机制,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纳入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

  十四、明确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

  本意见所称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且高考时使用蒙古语文试题答卷,录取为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专业、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毕业生。高中阶段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录取为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汉语授课专业和区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区内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考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具体政策分别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十五、深化自治区民族高等教育改革

  根据国家教育综合改革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承担蒙古语授课学生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科学定位、特色发展方案。统筹解决蒙古语授课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业绩考核、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民族高等教育学科建设,调整专业结构,放宽专业设置条件,使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更加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就业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既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又符合我区实际的蒙古语授课考生高考科目和记分办法。

  十六、发挥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根据高等学校蒙古语授课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政策宣讲进校园、成功人士励志讲座、就业创业典型事迹报告、职业规划辅导以及职场大赛等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引导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关心支持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强大舆论环境。

  十七、落实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

  教育部门要加大民族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力度,指导高等学校大力加强蒙古语授课在校学生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制定和实施创业就业特殊政策措施,并做好毕业生离校后的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商、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步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期盼和社会需要。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在研究制定促进创业就业政策规划时,要统筹考虑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工作。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既定方针政策,积极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定期研究解决大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特别是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和创业就业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共同营造促进蒙古语授课高等学校学生培养和创业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建设和谐内蒙古,保持祖国边疆的长治久安做出应有贡献。